唐代茶政和宮廷茶俗
的形成與發(fā)展
唐代前期,茶業(yè)還沒有多大發(fā)展,茶利也不顯著,所以官府對茶也沒有課稅和形成什么固定的政策。中唐以后,隨茶葉生產(chǎn)和貿(mào)易的空前發(fā)展,不但在茶葉文化和飲茶習俗上有不少發(fā)展,且在原來所沒有的茶政、茶法上,也獲得了一系列的建設(shè)和發(fā)展。
首先從茶的賦稅制度來說。在唐·大歷(766-779)以前,我國茶葉還只有土貢而沒有賦稅。據(jù)《新唐書·地理志》記載,唐朝貢茶的州郡,主要有懷州河內(nèi)郡(治位今河南濟源),峽州夷陵郡(今湖北宜昌),歸州巴東郡(今湖北秭歸)、夔州云安郡(今四川奉節(jié))、金州漢陰郡(今陜西漢陰)、興元府漢中郡(今陜西南鄭)、壽州壽春郡(今安徽壽縣),廬州廬江郡(今安徽合肥)、蘄州蘄春郡、常州晉陵郡、湖州吳興郡、睦州新安郡、福州長樂郡、饒州鄱陽郡、溪州靈溪郡(今湖南龍山)、雅州廬山郡(今四川雅安)等地。
這里都是用的州名,但實際往往是該州某一二個縣產(chǎn)茶,州治所在地和其他多數(shù)縣并不產(chǎn)茶。如常州晉陵郡,其茶實際就主要出在宜興。另外,這些地區(qū)的貢茶,多數(shù)始于大歷以前,但可能也有一些是貞元稅茶以后入貢的。如《通典》載,安康郡貢茶一斤,夷陵郡貢茶二百五十斤,靈溪郡貢茶芽二百斤;其所說安康、夷陵和靈溪的貢茶,就當是天寶以前的事情。
這種貢茶,有的雖有定額,但似乎在唐代前期,還未形成一種定制。據(jù)研究,關(guān)于貢茶的一些制度和規(guī)定,是隨貢焙建立以后才逐漸嚴格和完善起來的。開元以后,在北方飲茶的社會風氣影響下,我國宮廷用茶的數(shù)量,也日增一日,已非一般地方貢獻所能滿足,有必要設(shè)立一個專門生產(chǎn)皇室用茶的場所,這樣,就出現(xiàn)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一個專門貢焙-——常州義興和湖州長興間的顧渚貢焙。
關(guān)于顧渚貢焙的緣起,《唐義興縣重修茶舍記》有這樣一段記載:
“義興貢茶非舊也,前此故御史大夫?qū)嵉涫前?,山僧有獻佳茗者,會客嘗之。野人陸羽以為芳香甘辣,冠于他境,可薦于上。棲筠從之,始進萬兩,此其濫觴也。厥后因之,徵獻漸廣,遂為任土之質(zhì)。”
茶舍是顧渚貢焙之前宜興采辦貢茶之處。長興“顧渚與宜興接,唐代宗以其(宜興)歲造數(shù)多,遂命長興均貢。自大歷五年始分山析造,歲有定額,鬻有禁令;諸鄉(xiāng)茶芽,置焙于顧渚,以刺史主之,觀察使總之”。
這就是說,顧渚貢焙,是大歷五年長興縣與當時義興均貢才專門設(shè)立的。義興貢茶,最初只進“萬兩”,后來愈貢愈多,以至如有的史籍所載,“顧渚貢焙,歲造一萬八千四百八斤”。貢額一多,所付勞役也多,所以《元和郡縣志》中又載:
“貞元已后,每歲以進奉顧山紫筍茶,役工三萬人,累月方畢。”
顧渚貢茶,是加在長興和宜興先民身上的一項沉重負擔。曾任浙西觀察使和湖州刺史的袁高,在親自督造貢茶的過程中,體察到貢茶的艱辛,一次在起貢時,袁高專作《茶山詩》一首,力陳貢茶的痛苦和弊端,用以諫君。其詩中有“動生千金費,日使萬姓貧”;“一夫旦當役,盡室皆同臻”;“悲嗟遍空山,草木為不春”;“造納無晝夜,搗聲昏繼晨”等悲憤凄涼之句。
關(guān)于揭露貢茶嚴酷的詩作,還有如李郢的《茶山貢焙歌》等,其詩句“陵煙觸露不停采,官家赤印連貼催”;“驛騎鞭聲砉流電,半夜驅(qū)夫誰復見?十日王程路四千,到時須及清明宴”等句,這些從另一個角度,訴說貢茶限時限刻,必須在清明前三天貢到京城的艱難。唐代茶葉,有“蒙頂?shù)谝唬欎镜诙?rdquo;之說,那么,貢焙為什么不設(shè)在蒙頂而設(shè)在顧渚呢?蜀道難行,這可能主要是為清明前要趕送到京城的關(guān)系。
貢茶,實質(zhì)上也是一種賦稅。如上面《新唐書》記及的貢茶,就是一種實物稅;而顧渚貢茶,則是帶有一種勞役性質(zhì)的賦稅。但是,真正課收茶稅,還是德宗李適統(tǒng)治期間的事情。
建中三年(782),為籌措常平倉本錢,趙贊上言“收貯斛斗匹段絲麻,候貴則下賈出賣,賤則加估收糴,權(quán)輕重以利民。從之”。于是趙贊“乃於諸道津要置吏稅商貨,每貫稅二十文;竹、木、茶、漆,皆十一稅一,以充常平之本”。
這也是我國文獻中最早的稅茶記載。課征茶漆十一稅的第三年,朱亂,德宗逃到奉天(今陜西乾縣),為減輕百姓負擔,詔罷商貨稅。但不久,如《文獻通考》所說,貞元九年正月,鹽鐵使張滂以水災兩稅不登,請“于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,委所由定三等,時估每十稅一”;由此重又恢復茶稅,并自此把稅茶作為一種定制。
貞元時茶稅歲入不超過四十萬貫,還不算太重。但是至穆宗長慶元年(821),因“兩鎮(zhèn)用兵,帑藏空虛”,又加“禁中起百尺樓,費不可勝計”,于是鹽鐵使王播請大增茶稅,“率百錢增五十”,使每年的茶稅一下增加到六十萬貫以上。文宗時,王涯為相,為盡取茶利,他進一步提出了官營官賣的榷茶制度,自兼榷茶使,于大和九年頒令榷茶。強徙民間茶樹于官場,并焚其積舊;商人只能購買官場的茶葉,而且大增茶稅,一時搞得天怒人怨。不久,王涯被誅,榷茶也隨之中輟。
武宗會員元年(841),崔珙任鹽鐵使,“又增江淮茶稅。是時,茶商所過州縣有重稅,或掠奪舟車,露積雨中;諸道置邸以收稅,謂之‘地錢’”。當時茶葉貿(mào)易由于中央榨取,地方搜括,結(jié)果,只會使“私販益起”。大中初年,斐休任鹽鐵使,針對當時茶稅混亂的情況,立茶法十二條,嚴禁私自販運和銷售茶葉。如規(guī)定“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論死;長引群旅茶雖少,皆死;雇載三犯至五百斤,居舍儈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。園戶私鬻百斤以上杖背,三犯加重徭;伐園失業(yè)者,刺史縣令以縱私鹽論”。
對于這樣一個苛法,頒行后不但減少了私茶,官府增加了稅收,百姓也仍然“以為便”。所以至此,唐代茶葉的稅法,才相對穩(wěn)定一些。茶葉從不稅到稅,除反映其時茶葉生產(chǎn)、貿(mào)易的發(fā)展以外,它雖然是強加于園戶、茶商和廣大消費者的一種沉重負擔,但另一方面,同時也說明這時的茶業(yè),也已成為國家賦稅所賴的一種重要的社會生產(chǎn)事業(yè)了。
由于唐代廣征各地名茶,貢焙的貢額也不斷增多,宮廷中的用茶和茶貨積存也愈來愈多,于是茶在朝中如《苕溪漁隱叢話》所載,顧渚紫筍“每歲以清明日貢到,先薦宗廟,然后分賜近臣”;開始又出現(xiàn)了皇帝以茶賞賜勛戚重臣,以示恩信的一種習慣和制度。如“咸通九年(868),同昌公主出降,宅于廣化里,上每賜御饌湯物。……其茶則緣華紫英之號。”
唐朝以茶分賜臣僚的例子很多。這里可以劉禹錫代人書寫的二張謝賜茶表為例。其一是代武中丞所書:
“中使竇國宴奉宣圣旨,賜臣新茶一斤。……恭承慶賜,跪啟緘封。伏以方隅入貢,株擷至珍,自遠貢來,以新為貴,……既茶凡口,倍切丹心,無任。”
另一張寫稱:
“中使某乙至,奉宣圣旨,賜臣新茶一斤,猥沐深恩。……伏以貢自外方,珍珠眾品,……實慚于虛受,無任。”
這種由皇帝遣官宦專賜,臣下得茶后上表申謝的頒賜茶葉之風,在唐代后期至宋代的一個很長時期里,幾乎流為上層社會的一種隆重禮遇。十分明顯,一旦茶葉成為社會的一種重要文化,帝王將相自然也就會用之作為維護和鞏固其統(tǒng)治的一策了。唐代頒賜茶葉的主要對象是近臣,但高僧名儒、戍邊將士和其他各色人等,也都可因各種原因而獲得頒賜。如韓翃《為田神玉謝茶表》載:
“臣某言,中使至,伏奉手詔,兼賜臣一千五百串,令臣分給將士以下。圣慈曲被,戴荷無階。”
皇室對臣下,表現(xiàn)為賜茶,反映在社會一般群眾之中,則為相互饋贈;兩者比較而言,民間相互饋贈茶葉的風氣,比賜茶出現(xiàn)的時間更早。如大詩人李白,就留有一首《答族侄僧中孚贈玉泉仙人掌茶詩》;表明社會上在李白之前,特別在士人中間,贈茶酬詩和以詩謝寄的風氣,就相當普遍了。
及至唐代中期和后期,如白居易《蕭員外寄新蜀茶》、《謝李六郎寄新蜀茶》,柳宗元《巽上人以竹簡自采新茶見贈》等寄答茶的詩作,在《全唐詩》中,更是隨處可見。近見一種說法,唐代的茶道和一些茶俗,是先起之于宮廷,然后由宮廷再傳及民間的。由唐宋皇室賜茶這點來看,適恰是本末倒置了,實質(zhì)上宮廷的茶文化,一般都先起于民間,是民間茶葉文化的一種宮廷化。
不過,也應附帶指出,社會茶葉文化一旦宮廷化,它至少在物質(zhì)和禮儀等等方面,即上升為當時最高規(guī)格的一種文化。這一點,可以從1987年4月3日陜西扶風法門寺唐代地宮出土的宮廷茶具得到說明。這套茶具,是晚唐僖宗李儇供奉法門寺佛骨舍利作法器用的,據(jù)地宮《物賬碑》記載,有“茶槽子碾子、茶羅子、匙子一副七事共八十兩”。由茶碾、茶羅子等器物的鏨文看,這套茶具不少是咸通九至十二年期間制造的;并且在鎏金飛鴻銀則和長柄勺等器物上,還有用硬物刻劃的“五哥”二字。“五哥”是僖宗幼時的稱呼,說明僖宗自己用過或很喜歡這套茶具。
就出土實物來說,《物賬碑》所言“七事”,大致是指“茶碾子、茶鍋軸、羅身、抽斗、茶羅子蓋、銀則、長柄勺”這樣七件東西。當然,除此地宮同時還出土了一些如瓷器、琉璃等飲茶用具。對這套茶具,學者們稱其是”迄今為止世界上發(fā)現(xiàn)的時代最早、最完整、最精美華貴的系列茶具”。
但是,不論是金銀制的“七事”茶具,還是“七事”之外地宮中出土的其他宮中飲茶用具,其名物全部沒有超出陸羽《茶經(jīng)·七之器》中所列的茶器內(nèi)容。這就有力證明,民間百姓用的茶具形制,不是從宮廷中流傳出來的;適恰相反,宮廷茶具,倒是大都源于民間尋常用具。因為陸羽《茶經(jīng)·七之器》中所列的27件茶器和飲茶用物,都是根據(jù)民間用具所總結(jié)和設(shè)計出來的。
(館長/ 世界茶文化圖書館 )